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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深圳品牌设计】广告法修订草案: 要代言 请自用

2014-09-12

深圳品牌设计
最新提交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中,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。相关专家表示,今后明星必须使用过相关产品或接受过相关服务后,才能再进行广告代言。深圳VI设计公司
此次草案把广告法中的“广告”定义为商业广告,并扩大调整范围,把自然人也纳入到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中。对于规范名人明星代言广告的呼吁,草案中首次引入“广告荐证者”的法律概念,即广告主以外的,在广告中对商品、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。深圳品牌设计公司
草案规定,广告荐证者应依据事实,查验广告主提供的证明文件,核对广告内容,“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”。一旦发现广告荐证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、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,将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;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,还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。深圳VI设计
对此,耀年认为,这一草案的拟定对于消费者而言,可以保障自身的利益;同时对广告主而言,在代言人选择的进一步的规范,选择更适合自身品牌的代言人,也是品牌价值的投资,所以这一草案是对多方利好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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